民间武术发展的宋朝,村民都是战士!

作者: | 浏览: | 时间:2018-02-11

两宋时期民间产生大量武术结社组织,它构成该时期武术发展的一大特点。


两宋社会是以自然经济发展作为基础的。这种一家一户小农经济的生产方式,带有很大的区域性,造成不同地区的相对封闭。同时在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下,同乡同姓的现象极为普遍,乡社的向心力很强。宋代农村武艺结社就是在乡村的基础上建立的。


“弓箭社”,河北旧有之。据《宗史·兵志》载:神宗熙宁三年(公元1070年)十二月,知定州藤甫言:“河北州县近山谷处,民间各有弓箭社及猎射人,习惯使利,与夷人无异。” 哲宗元佑八年(公元1093年)十一月,知定州苏轼言:“今何朔西路被边州军,自澶渊讲和以来,百姓自相团结为弓箭社,不论家业高下,户出一人,又自相推择家资、武艺众所服者为社头、社副、录事,谓之头目。带弓而锄,佩剑而樵,出入山坂,饮食、长技与北虏同。私立赏罚,严于官府。” 弓箭社是自发的民间组织,入社者各置弓一张,箭三十只,刀一口。弓箭社发展很快,据苏轼调查,当时仅“定、保两州,安肃、广信、顺安三军,边面七县一寨内管自来团结弓箭社,五百八十八村、六百五十一伙,共三万一千四百一十一人”。在乡社基础上建立的弓箭社,当时遍及河北北部广大地区,人数之多、范围之广是罕见的。


除弓箭社外,北宋末至南宋初,各地乡村居民还组织了寓兵于农的抗金武艺组织“忠义巡社”。他们“各随乡村多寡团结,推择豪右从年服者,以为正、副,置枪杖器甲之属”。忠义社除“依时农作”外,就是“御贼备战”。他们“尝于庄井附近便处”,“教习武艺”。忠义巡社当时遍及山西、河北、河南、山东诸省,发展规模甚大。


在农村中以“社”、“堡”、“山寨”形式出现的武艺结社组织,活动规模较小,多劳武结合,行侠仗义于村落间。有的则以这种形式积蓄革命力量,而后发展成大规模的农民起义。如仁宗景佑年间(公元1034-1037年),河北、河东“不逞之民,阴相朋结,号为棍子社,亦曰没命社”。神宗熙宁年间(公元1068-1077年)山东历城、章丘“聚党数十,横行村落间”的霸王社,徽宗崇宁、大观年间(公元1102-1110年),扬州“为侠于闾里”的亡命社等。钟相起义前,曾组织乡社,“相所居村有山,曰天子岗,遂即其处,筑垒浚濠,以捍贼为名,且承师棚,聚众阅习武艺”。又如“二淄、青界内有杨家堡。居民皆杨氏。以穿甲制枪为业。堡主杨安儿,有力强勇,一堡所服。亦尝为盗于山东,聚众至数万,有妹曰:‘小姐姐(或云其女,其后称姑姑)年二十,膂力过人,能马上运刀,所向披靡’”。杨妙真又善梨花枪,称“二十五年梨花枪,天下无敌手”。


以山寨形式出现的结社,如“登、莱、沂、密间、山林深阴,豪右大姓,自金人入寇以来,各聚徒党,结为山寨以自保”。


农村结社组织的武艺活动,开展的目的、范围、程度不同。有的“自相纠率,保守乡井”或“各据山寨,屯聚自保”。有的是防御外族侵掠的,也有以反抗封建压迫、剥削而结社的。但这些结社仍有共同点,这就是都具有较强的军事训练性质,即突出了实用性。以弓弩等冷兵器为主的军事技能训练,刀、枪等均为当时结社组织的主要装备和训练内容。


农村武艺结社组织的出现,在推动我国民间武术发展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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